什么叫做「合理使用」?来看智财法院如何认定

著作权法中提到的“合理使用”到底范围在哪?某种的内容可以引用,不会被视为抄袭?来看看法院的判断标准。

在台湾的著作权法中,第65条中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乎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事实,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以下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中所占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咨询著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然而在实务上(特别是对写作者而言),这些规定是不够具体的;不但写作的人往往不知道该如何拿捏,更经常衍生出许多法律争议。

刚好最近有个机会,让我读到智慧财产法院在去年(2018年)的一个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承审法官很用心地就多个面向,解释了法院是如何判断“合理使用”是否成立的。

如果你很有时间,愿意细读这份判决书,我十分推荐大家真的花一个小时细读全文;但如果你没空的话,也可以继续往下读我做的一些重点摘要。

几个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判断基准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合理使用是否成立,有以下数个判断基准:

判准一:利用的目的是否为了营利,是否因不同目的而转化,转化程度有多大

简单一点,如果你的替代是作为商业用途,要用来赚钱,不必是稿费,广告费,订阅费,直接拿人家的东西来用,却要合理合理使用,大概就先输一半。

另外,如果你的补充和你引用的东西是属于同一个目的,例如人家是写论文,你也是写论文,你也先输一半。人家写新闻报导,你引用在你的论文里,大概就比较能判定为合理使用。

判准二:引用的部分是否为核心精华

就像我在上头画重点一样,大家引用时通常也都会引用最重要的部分;但如果你的东西里大多数引用的,都是人家内容中最精华的重点部分,法院就比较不认为这算合理引用。

判准三:原创程度

如果您引用的是人家花了很大的心血,得来不易的作品,那么被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的空间就比较小。

判准四:你有没有自己去取材

在新闻类型的内容比较容易出现这种现象,特别是发生在国内的事件,实际上要去采访到第一手的资讯是做得到的,但大量媒体为了抢快或劳动力人力等原因,都会「参考”其他媒体采访到的内容;如果都没采访,完全都是转载别人的原始内容,被告了就很难说自己是合理使用,法院不会采信的。

判准五:对原创者的商业利益影响程度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第一条里就写得很清楚:“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各位可以看到摆在最前面的是“著作人著作权”。

因此,在这个判决书里,也以对著作人著作权的影响程度,来考量引用行为算不算是合理使用。

翻成白话,如果他写的东西是为了赚钱,你引用了他的东西,让他少赚的话,法院就很难认为你是合理使用。我个人认为这就叫偷啦。

法律怎么可能保护小偷呢,你说是不是。

不要再说「我只用了多少%」了

最后补充一点:很多人以为“我只有引用多少%”就可以算算是合理使用,错。请翻一下著作权法或上面的判决书,根本就没有任何法条或判例是单纯以你引用的比例,来认定是否合理使用的。

再用白话一点的方式讲,如果你取之不当,不管拿多少都是取之不当啊。这世界上没有“金库里摆一百万我只拿一万所以算合理使用”这种事,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