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社会中成为私人
鉴于将个人数据交易为软件服务的系统性做法,我们问是否有目的性设计的某个方面迄今为止已导致软性侵犯了人类隐私权? 我们进入了什么状态? 修复问题需要什么? 是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将其内置于技术服务和可行的企业中? 最后,我们在不存储或共享个人私人数据的情况下,分享我们在构建和测试公共交通信息平台方面的见解和经验。 是设计还是偶然? 2018年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反映了个人隐私的基本和基本人权。 但几乎在西方企业中,这都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发展,也是对它的冒犯。 我参加过许多关于该主题的研讨会和商业研讨会,其特点是否认改变需求背后的基本原理以及否认对数字时代客户的更广泛的义务。 在GDPR生效之前,英国公司仍然否认,甚至亲欧盟的“遗留”企业也表示希望英国退欧能够减轻其新的义务。 现在,在法规生效之后,不希望承认自己义务的非欧洲公司只是拒绝与欧盟公民开展业务。 我们甚至已经看到新推出的服务仅专注于帮助这些公司阻止欧盟用户使用其Web服务和产品。 可能是由于数字创新对客户和其他人的广泛影响,普通西方企业只是懒惰或脱节,从而使迄今为止的基本人权受到系统性破坏。 显然,为用户提供隐私保护充其量是许多数字平台提供商的结果,因此对于许多依赖它们的企业而言,这也是事后才想到的。 当然,有一些非数字的历史先例,例如不是以高昂的代价在每个信箱中放信,而是通过对特定家庭进行分析和定位来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 这需要居民个人的知识,因此产生了营销经纪人,他们可以使用其人口统计信息将企业与具有客户群的买方联系起来。 Digital只允许放大此模型,以使业务模型保持不变。 经纪人从他们可以获得的任何来源中寻求有关个人的信息。…